(讨论稿)
为了促进首都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企业合法权益,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执业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倡议、会员单位讨论和试行,决定制订以下自律公约。北京市监理企业、在京开展监理业务的京外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的咨询、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向社会公开承诺自觉遵守本公约。
一、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制订的建设监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程序及深度提供建设监理服务。
二、正确行使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利,忠实履行合同义务,认真承担合同责任,切实维护监理委托单位的正当权益。
三、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维护行业声誉,与施工承包单位建立起平等、正常的工作关系,不接受承包单位宴请、礼品、礼金,不向承包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材料、产品。
四、共同维护建设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鼓励合法有序竞争。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接监理业务,拒绝含有明显不公平条款的监理委托合同。
五、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员工权益,关心员工福利,改善员工工作条件,重视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努力树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敬业的社会形象。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建立会员单位和从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监督。
七、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如违反本公约,经查实后,由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报请市建委依法查处。并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视其违约事实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记入诚信档案。
八、本公约由所有在京从事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工作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承诺,于签字时(年月日)开始生效。
九、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设立违约举报电话:63151086,接受各方的监督举报。本公约由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2005年1月25日
